“在农村,很多矛盾因土地而起,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的发生是由土地纠纷引起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涉及农民最根本的利益,是农村工作的核心,也是辽宁检察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凯表示,辽宁省检察院特别关注农业用地保护工作,重点办理了一批侵占农村土地、破坏农民耕地类刑事案件。
2008年,梁某从他人手中转包了位于庄河市桂云花乡319亩新造地,并于2012年开始在承包地内盗采砂石牟利,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破坏土地、非法采矿攫取第一桶金后,梁某团伙慢慢发展成为盘踞在庄河农村地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周围百姓敢怒不敢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庄河市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针对梁某团伙有组织地毁灭破坏证据情况,我们提出证据收集意见,重点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非法采矿时间、涉案土地四至等关键证据,聘请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勘测,确定非法采矿蓄积量。”庄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强介绍道,经勘测认证,梁某非法采砂19.44万立方米,价值410余万元。最终,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4.7万元。
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辽宁检察机关特别注重“打击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恢复”协同发力,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双重功效。
上述案件中,针对因盗采砂石造成耕地不具备农作物种植生长条件问题,庄河市检察院依法向区国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近日,办案检察官在回访中发现,采砂现场已重新进行土壤覆盖,恢复了种植条件。
5月,庄河市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回访桂云花乡,深入田间地头对农田耕作情况进行了解。
“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高度重视守护农业用地保护红线,在依法打击相关犯罪的同时,积极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有效强化内部协作配合,扩大多重监督的叠加效应,构建涉农生态检察一体化保护新格局,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辽宁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龙海英回顾近年来的办案工作时说道。
2月28日,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东凤镇为群众以案释法。
破坏耕地行为需要严惩,私自改变耕地性质同样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盘锦市大洼区的于某某、丁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改造成坑塘,进行水产养殖,20余亩水田丧失种植条件。发现案件线索后,大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区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函,监督立案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并处罚金1.5万元。
在案件办理期间,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推动对受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该院还与区自然资源局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国有土地监管保护探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尤其是国有土地保护领域执法查处力度。
“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共享案件信息、拓展线索渠道,形成办案合力;外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侦查监督平台作用,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案件早发现、早甄别、早移送、早介入。”辽宁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高星总结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领域刑事犯罪的“诀窍”。
据统计,自2022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291件347人,批准逮捕25件30人;受理审查起诉172件2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