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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被铲除,毁坏的土地谁修复?检察机关支持村委会起诉|今晚九点半
时间:2023-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民华等人强行霸占村民承包的
土地采砂采石料,
他们被抓走了,
被毁坏的土地怎么办啊!”
……


被毁坏的土地。


2012年以来,以王民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南仓峪村及周边贤女庙村、西施家峪村等村强占村民土地,非法开采石料。在非法开采的过程中,该团伙还妨碍职能部门执法,对群众实施殴打、辱骂、恐吓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2019年10月16日,当地警方打掉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王民华等数十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然而,当恶势力团伙成员被警车带走时,想到被毁坏的土地不知该找谁修复,村民们的脸上没有了笑容。


救济途径

为什么不选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2日,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针对王民华等人恶势力犯罪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召开检委会会议,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列席会议。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王民华等人大肆挥霍违法所得,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寥寥无几,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对王民华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土地财产损失进行价值鉴定及出具修复方案需要较长时间,将影响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同时,该团伙非法开采时间较长,造成的废弃矿坑较多,进行受损价值鉴定以及出具修复方案费用较高,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扣押情况,如果进行鉴定,办案成本高不说,犯罪嫌疑人的履行能力也难以保证,最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判决很难得到执行,村民的土地修复费用最终还是要由政府买单。”检委会会议上,钢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主任郑芳先就基本案情进行了说明。


该院民事检察部主任侯宁也提出:“我们不仅要以刑事诉讼打击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让犯罪者承担法律后果,更要想办法维护受损村民的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让行政机关先将受损的土地修复完善,未修复部分,再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途径,支持被侵权村委会追回侵权损害赔偿金。”


经过反复讨论,钢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宜为表示:“如果按照传统的办案思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犯罪嫌疑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最终会导致执行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质效,进而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司法获得感,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王民华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来追偿,这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


公开听证

支持起诉更有助于维护村集体利益


2022年8月1日,钢城区检察院就支持南仓峪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民华等人财产损害赔偿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生态环境修复专家、行政机关代表、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出席听证会。


“我们不懂民事起诉,也不懂‘刑附民’,只要能把王民华他们挖的矿坑给修复了,能让我们重新种上庄稼,我们就心满意足了。现在,每天看到那些废弃的矿坑,感觉恶势力还在村里一样,心里总是不踏实。”南仓峪村的村民代表在听证会上说。


“王民华等人欺压我们太久了,我们害怕遭打击报复。检察官第一次来村里了解情况,大家不敢反映问题。之前也有些村民确实想去法院打官司,可是根本不知道该起诉谁。在村里采挖石头的不是王民华本人,但肯定是王民华指使的。有人说直接告王民华,有人说告开采矿机的人,也有人说把他们都一起告了,但最终也没有确定下来到底怎么起诉,起诉书我们也不会写。后来又听说还需要对矿坑进行鉴定,还要有修复方案,如果我们出了鉴定费,不知道能不能跟王民华要回钱来。”村民们把自己的困惑一股脑地说了出来。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是为民事权益受损的单位、集体及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合理的帮助,虽说村委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但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在恶势力欺压下,其权利受到侵害,在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属于弱势的一方,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其克服行使诉讼权利面临的困难因素,能够提出有效的诉讼主张,进而通过诉讼程序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合法民事权益,实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南仓峪村村民提到的不敢诉、不会诉、不能诉等问题,恰恰是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钢城区检察院专职委员会委员石敏表示。


“通过诉前支持,为诉讼能力欠缺的村委会提供法律支持,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来实质化解纠纷矛盾。检察院将通过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诉讼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和研判,帮助村委会增强运用法律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通过指导村委会收集证据,从而补强其收集证据的能力;通过帮助村委会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撰写诉讼文书等方式,给予村委会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侯宁进一步阐释道。


钢城区人大代表李永华发表听证意见时说:“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检察院通过对该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一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检察监督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也让群众对检察职能有了进一步了解,实现了精准监督、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进行普法教育等多重司法价值,让公正更加可触、可感、可信。”


监督结果

覆土复耕成效落地


今年3月30日,钢城区检察院邀请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议。


“通过公安机关前期的财产扣押情况,我们发现,王民华等人肆意挥霍违法所得,在被逮捕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剩无几,这让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可行性大大降低。”钢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贾晓杰说。


“该案现在已经宣判,案件即将进入刑事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团伙的过程中,扣押了王民华等人实施非法采矿的作案工具,拟将这些工具通过司法拍卖来折抵罚金。”钢城区法院法官王健介绍。


对此,侯宁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民事债务要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对于被扣押的违法犯罪作案工具,可以将其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变现,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民事赔偿金。对王民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备受社会关注,我们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认同,使办案过程和结果得到群众认可,从而获得广泛而积极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先民事赔偿后刑事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联席会议结束后,钢城区检察院将王民华等人的侵权事实及财产线索提供给南仓峪村村委会,协助其制作民事起诉书,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指导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依法将王民华等人的犯罪工具进行诉前保全。


法院立案后,钢城区检察院跟进履职,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南仓峪村村委会代表以及王民华的代理人参加了诉前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将王民华犯罪团伙作案工具经司法拍卖所得的40万元,赔偿给南仓峪村村委会用于修复受损生态。


今年8月9日,检察机关召开案件效果现场会。南仓峪村北山上曾被人为破坏、满目疮痍的矿坑已全部覆土复耕,多年未耕种的土地上又重新种上了花生,郁郁葱葱,生机勃勃。


修复后的耕地。


“感谢检察机关,让我们知道了怎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我们用变卖机器后的案款作为修复土地的资金,恢复了被破坏的土地,又能重新种上庄稼了。”村民代表激动地说。


“钢城区检察院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通过深入研究、准确适用法律,能动履职,灵活运用支持起诉,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支持和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在南仓峪村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后,以点带面,在社会治理方面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钢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亓晓玲深有感触地说。


支持村委会起诉

为何是本案的“最优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一批黑恶势力团伙被铲除,其犯罪成员被抓捕归案、判刑入狱,人民群众为此拍手称快。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刑事制裁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侵害如何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关注的话题。案涉资产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大多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没收冲抵罚金或上缴国库,而被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维护,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被害群众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赔偿。


被害群众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赔偿,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惧怕黑恶势力的余威,不敢诉;有的是由于信息闭塞,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得知案件信息,不能诉。本案中,以王民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以暴力手段欺压百姓,谋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如果单纯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检察机关的支持,村委会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路径及财产线索;检察机关如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理该案,恶势力团伙又没有有效的资产,只会导致程序空转,村委会的土地还是修复不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启动修复程序,需要层层审批,委托第三方设计,资金压力也大,不能及时有效地修复被损土地,影响土地的复耕。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支持起诉的职能作用,帮助村委会获得了财产线索,让本用于冲抵罚金的扣押设备,被用于赔付村委会修复土地的支出,能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检察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支持村委会起诉,帮助其及时取得了土地修复资金,让土地得以快速修复,既维护了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作者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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